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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無次數的限制

更新日期:112-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重購自用住宅退稅規定,可就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的土地稅法對於重購土地退稅的適用,並無次數的限制,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符合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的土地屆滿5年後如果再移轉後又再重購新的土地,如符合規定,仍然可以再次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