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15年6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放寬他益信託的房屋及土地適用自住稅率,只要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以下條件,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三、信託房地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四、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使用。
五、房屋稅部分,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地價稅部分,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
稅務局提醒,符合以上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若想適用自住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者,須於房屋稅開徵40日(每年3月22日)及地價稅開徵40日(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尚有疑問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