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可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但查調範圍並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因辦理強制執行確有查調房屋稅籍證明的需要,應向執行法院聲請,由法院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查調,以免白跑一趟!
稅務局表示,近日常有民眾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至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作為聲請強制執行之用。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絕對保密;惟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依法僅得就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申請查調,至於房屋稅籍證明並不屬查調範圍,因此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提供。
稅務局指出,債權人如因聲請強制執行,確有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的需要,可向執行法院聲請,由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查調,以符合法令規定。
稅務局補充,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03-5225161分機401至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