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車輛多年前已賣給友人,當初未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現在對方避不見面,使用牌照稅也不繳,該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在車輛買賣過程中,部分車主以為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買賣手續就算完成。其實雙方所書立的車輛同意讓渡書,只是新、舊車主之間的私人契約行為,監理機關無法知道車輛讓售,因使用牌照稅原則上係以車籍資料登記的車主為納稅義務人,如經查獲欠稅(註銷牌照)車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被補稅及裁罰時,使用牌照稅及違章罰鍰仍會對原車主課徵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出售未辦理過戶,原車主可以刊登報紙或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買方依限辦理過戶登記,若逾期仍不配合辦理,原車主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報紙或存證信函等資料,到監理機關結清所積欠的罰鍰及稅費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徵至完成註銷手續前1日。嗣後如查獲車輛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被補稅及裁罰情事,都將歸責新車主。
該局提醒,車輛移轉,無論是出售或贈與他人,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10-113、10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