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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工廠空置未使用之部分,不適用減半課徵房屋稅

更新日期:112-11-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若有部分廠房空置不為使用,則該廠房空置期間,不能享受房屋稅減半徵收的優惠。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其部分廠房,於空置不為使用期間,既未供直接生產使用,該部分廠房自無房屋稅條例之自有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但如工廠雖停工生產而其生產機器設備等仍留置於廠內者,並未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仍可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 或08-7338086轉分機211、21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