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少民眾認為,只要房屋仍供自己居住,即使戶籍遷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資格仍可維持。事實上,自用住宅用地除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規定外,如戶籍遷出致不符法定要件,仍會導致無法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並非僅以實際居住情形作為認定標準。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而一般用地稅率採累進稅率課徵,最低為10‰,最高可達55‰,兩者稅負差距甚大。民眾如因就學、就業、照顧家人或其他因素將戶籍遷出,即使仍居住於原址,將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適用要件,地價稅即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已將戶籍遷回,且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非戶籍遷回即可自動恢復適用優惠稅率。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民眾,務必於11月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對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