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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單有疑問?中市地稅局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4-05-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房屋稅新制於今(114)年5月1日第一次開徵,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4日全數寄發,中市地稅局針對民眾收到稅單後電話或親洽櫃台的常見疑問,整理說明如下:

房屋自住使用,稅率不是1.2%

(一)113年房屋稅單是自住用稅率,因為新制增加設立戶籍的規定,只要是在114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地稅局會主動維持按自住稅率核課,只有少數房屋門牌因為稅務與戶政系統格式不一致,比對失敗,或設籍人親屬關係為三親等而勾稽不到,以致被改成非自住稅率,如有此種情形,請立即向該局反映,將會協助您更正房屋稅繳款書。

(二)113年房屋稅單是非自住稅率或是113年7月1日以後「新取得房屋」,依規定應由民眾辦竣戶籍登記後向地稅局申報,但民眾誤以為只要有設戶籍不用申報,即可由地稅局主動核定,以上情形,請於114年6月2日以前向地稅局提出申報,就可以享自住優惠稅率。

只有1戶房屋,稅率不是1.0%

單一自住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如房屋在台中市房屋現值須在148萬1,400元以下,可享1.0%的優惠稅率,如果先生有1間自住房屋,太太另有1間營業用房屋或者免稅房屋,就不是單一自住,此外房屋現值超過標準,也無法適用1.0%稅率。

房屋已出租,稅率3.2%以上?

(一)房屋供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地稅局會主動依主管機關通報資料核定,適用1.2%稅率,如果因通報時間落差,導致今年收到的稅單不是按1.2%稅率核課,可向該局反映,只要經確認是114年期有效案件,地稅局會更正後重新寄發房屋稅單,如有溢繳稅款,會主動辦理退稅。

(二)為鼓勵閒置房屋作有效使用,民眾將房屋出租作住宅使用,並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只要在114年6月2日前持租約資料向地稅局申報,就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

新取得房屋才5個月,卻要繳1整年稅金

房屋稅新制改為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的房屋所有人須繳納全年期房屋稅。舉例說明,甲在114年1月購入A屋並完成登記,因為114年2月28日甲是A屋的房屋所有人,因此要繳納全年期的房屋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開徵專區查閱,也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