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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經廢止容許使用,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11-09-14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因田賦目前停徵,因此等同免徵地價稅。但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者,實際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應改課地價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證明及建築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適用課徵田賦。如原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容許使用業經廢止且未作農業使用屬實,則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將依法改課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農地若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者,如果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土地若恢復農用或再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及建築執照,請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課徵田賦。

民眾對地價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814至821、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s:// cyhtax.cyhg.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