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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與地價稅要享受優惠稅率 戶籍遷入後記得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5-08-25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每年 5 月房屋稅及 11 月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有民眾反映,配偶或直系親屬已遷入戶籍,卻因未向稅捐處申請「自住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導致當年不能享受優惠而要繳較多的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稅法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優惠稅率申請要件與期限如下:

一、房屋稅:若要適用自住用稅率,房屋所有人須於每年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即 3 月 22 日前)主動申報,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已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 3 戶以內。

二、地價稅:若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人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主動申請,且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一)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已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

北市稅處提醒資格符合後還要提出申請,房、地所有人本人辦理戶籍遷入臺北市房屋,可透過「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中勾選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享受優惠稅率,如果是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時,請房、地所有人務必於申請期限前透過線上、臨櫃或郵寄等方式主動向該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還有房屋稅或地價稅疑問,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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