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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給付範圍的費用收據,記得要貼繳印花稅,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3-0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牙醫診所詢問:診所向病人收取掛號費及假牙裝置等費用,開立的收據是否需貼繳印花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私立醫療院所,承辦全民健保醫療業務,所收取醫療費用所出具的收據,是不用貼繳印花稅,但另外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等費用,都不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費用,應於書立收據交付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依稅率計算之稅額如超過新台幣1元以上者,即應貼繳印花稅,如不貼繳印花稅或貼繳不足額者,除補貼繳印花稅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如果民眾尚有疑義或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