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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更新日期:115-09-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新取得土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或透過網路(https://etax.changtax.gov.tw)線上申辦,且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者,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經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若仍有疑問,可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