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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路外停車場不適用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11-04-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王先生利用閒置空地,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詢問該土地是否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屬於行政院核定的範圍,可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是,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則非屬行政院核定範圍,不得適用特別稅率,亦即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強調,經核准按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倘嗣後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仍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