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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為兄弟姊妹所有,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

更新日期:114-05-09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他與弟弟去年底繼承父親留下的房地,土地由他繼承,房屋由弟弟繼承,地價稅能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該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當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時,尚需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是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方符合規定。而前述該位民眾的情形,即使該位民眾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無出租營業情形,也會因房屋所有權人不是他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屬旁系親屬),而不符合規定。
       該局另提醒,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即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