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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可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更新日期:111-09-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全戶遷出戶籍者,會追繳原退還稅款,且前開管制期間內,如贈與配偶或經法院拍賣者,也算是移轉,依法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