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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屋作「這事」 減半優惠將取消

更新日期:112-07-24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

    許多年長地主在參與危老重建時,常會遇到租稅規劃的難題,例如是要重建後贈與給小孩或是等到百年之後以繼承方式留給子孫?對房屋稅會不會有影響呢?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危老重建後2年內,房屋稅可減半徵收2年,如個人2年內未移轉所有權,減半徵收期間可再延長10年,惟延長期間喪失所有權者,將取消其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加速危老建物之重建,提高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因此規定房屋稅減半徵收。然而,原建物所有權人於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已辦理房屋贈與他人或發生繼承之情事,即已喪失所有權,將無法再享有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老李為重建前之房屋所有人,重建後2年內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且未移轉所有權,重建後3至12年可再延長減半優惠。老李已年近古稀,想提早作租稅規劃,於是在重建後第4年贈與給兒孫小李,因老李已喪失所有權,新所有權人小李將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優惠。若老李尚未贈與前就溘然長逝,由兒子小李繼承該屋,亦因老李已喪失所有權,將無法繼續享有減半優惠。

    該局提醒,危老重建屋持有期間房屋稅減半優惠長達12年,您在作財產移轉租稅規劃時,亦應將相關租稅成本納入規劃考量中,才不會平白無故地喪失自身權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