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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確定之侵占車,得以侵占人為課徵、裁處對象

更新日期:114-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但有民眾詢問,他的車輛被前夫侵占使用,無法取回,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非常不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如有欠稅或經註銷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之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原則上以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登記的所有人為課徵對象,但如果車輛所有人和使用人間涉有私權糾紛,被他人占用,因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得知該車輛遭侵占之情事且無權介入仲裁,須經法院就雙方爭執事項釐清並為判決確定,再由民眾持該判決至稅捐稽徵機關主張後,車輛遭侵占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才得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及裁罰對象,如民眾有類此車輛私權糾紛,應儘速訴求法律途逕解決,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