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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認定標準

更新日期:111-09-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申請房屋供自住使用,是否需辦理戶籍遷入,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是否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與戶籍是否設於該屋無關,而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有否符合自住使用有關。

        該局進一步指出,臺中市房屋稅,可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3.6%)、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等稅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房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時,該房屋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眾所有的房屋如符合前述條件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果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則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