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嘉義市政府提送「嘉義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嘉義市議會於113年12月5日三讀通過。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並於同年4月1日由財政部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大幅調整住家用房屋之稅率級距,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嘉市府配合修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並自今(1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房屋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須符合自住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自113年7月1日起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
二、明定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嘉義市為照顧市民居住基本需求,保障市民基本居住權益,及減輕市民的租稅負擔,明文增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自住房屋稅率由1.2%調降為1%,減輕房屋稅稅賦達六分之一。
三、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之房屋可減稅:為鼓勵民眾將空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滿足民眾居住需求,調降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率為1.5%至2.4%。
四、合理化房屋稅負: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持有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含空置)之房屋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6%至4.8%,並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
另配合房屋稅條例、住宅法、土地稅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同步修正「嘉義市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嘉義市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嘉義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自治條例」。
嘉義市政府最後表示,感謝嘉義市議會的支持,本次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通過後,期能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簡化稽徵,提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