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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住居所與身障者戶籍同址也可免牌照稅

更新日期:115-11-05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租稅權益,財政部於115年9月24日發布新釋令,放寬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但名下無車輛的身心障礙者,如使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只要車輛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的「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址相同,且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即使雙方未設籍同一戶,也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雖領有駕駛執照,但名下沒有車輛,平時使用子女乙君所有的車輛代步,雖然兩人戶籍不同,只要乙君車輛登記的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與甲君戶籍地址相同,且車輛確實供甲君使用,即可依規定申請免稅。

稅務局提醒,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1輛車為限,免稅額度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的稅額為上限,以自用小客車為例,每年最高可免徵新臺幣1萬1,230元,超過部分仍須繳納差額。由於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符合資格的車主請儘早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