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所列各款事業所需之土地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予徵收之土地,均為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再按同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所以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協議價購為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之先行程序。因此,依法得徵收之土地,於協議價購完成後,需用土地人應協同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申報書(得以用價購補償地價清冊替代)、契約書、協議價購等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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