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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滅失或拆除,應主動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更新日期:111-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常有民眾在接獲稅單時,才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仍有繳款書,或為請領各項社會福利補助而申請全國財産總歸戶查詢清單時,卻發現已拆除的房屋仍列於清單中,這種情況屢見不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換言之,民眾未申請註銷房屋稅籍前,財產清單上仍會顯示資料,且持續課徵房屋稅。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民眾應於拆除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稅籍。

    地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且未檢附相關拆除證明資料者﹙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執照等﹚,僅能自申報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

    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