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民眾常詢問二親等親屬間土地移轉,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移轉土地確實為「買賣」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選擇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若為「贈與」則僅能依土地漲價數額按20%、30%、40%稅率累進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如下: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須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內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內。
4.前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也提醒,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辦理土地移轉時,無論採「買賣」或「贈與」方式,均應依實際事實訂約及申報,切勿為能適用優惠稅率而將實際為贈與虛報為買賣,以免涉及偽造文書等法律責任。如仍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