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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買賣案例看懂誰該繳稅,房屋稅與地價稅納稅義務關鍵在基準日

更新日期:114-12-16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民眾進行不動產買賣時,常誤以為只要簽訂契約,新買方當年度就需負擔相關稅款。然而,實務上地價稅與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均依法律規定,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的不動產登記所有權人為認定標準,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1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為協助民眾更清楚了解,財稅局以同一個買賣案例進行說明。

    案例說明,小李(賣方)與小芳(買方)於114年3月1日完成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114年房屋稅基準日為2月28日。在本案例中,房屋於2月28日時仍登記在小李名下,於3月1日才辦理完成移轉登記,因此,114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小李。由於本案已於3月1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8月31日時土地已為小芳所有,所以114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小芳。

    財稅局呼籲,民眾如有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移轉行為,務必留意移轉登記完成日是否在基準日之前。即使買賣契約中雙方對稅負分擔另有約定,該部分屬契約自由範疇,稅務機關仍依法律規定,以基準日當天登記之所有權人認定納稅義務人,以確保課稅公平性及維護納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