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置管理人,其地價稅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1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向其中1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共有人寄送「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納地價稅負有連帶繳納責任,也就是說,該筆土地稅金未全部繳清前,全體共有人仍有可能因欠稅而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公同共有人如果想先繳納自己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應繼分)之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但申請分單後,法律上的「連帶責任」並不會因此免除。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之地價稅卻仍有欠稅情形。為維護已分單繳納稅款的公同共有人權益,稽徵機關於辦理該類欠稅案件之移送執行時,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稅之公同共有人的財產先予執行,倘執行無著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的財產。
該局提醒民眾,接到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不要置之不理,有任何問題可依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上的電話與承辦人聯繫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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