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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應稅憑證記載之事實,不論是否履行,仍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4-12-1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 

不動產契約書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或因法律規定而無法移轉,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繳納印花稅,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即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雙方買賣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書,屬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於交付使用時,即須按契約金額的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縱使甲或乙其中一方因故解除契約或違約致事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得主張因該合約內容最終未被履行而申請退還印花稅。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473、2475至247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02、505、510、512、518、521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5、20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