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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繳納牌照稅,行駛道路免受罰

更新日期:114-08-29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如尚未繳納請儘速洽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站之稅務服務櫃臺補單繳納,以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該局並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此外,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例如,小林有1輛汽缸總排氣量為1,6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該車114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日為114年5月30日,因未繳納該期使用牌照稅,於同年9月15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並裁處罰鍰金額為1,509元,〔即7,120元*258/365(114年1月1日至違章行為日同年9月15日計258天)*0.3=1,509元〕。

  該局提醒,如有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請儘速至該局總局、羅東分局全功能服務櫃臺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申請補發繳款書。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40~1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