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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牌照吊扣期間如確實將牌照繳回並停止使用可免計徵使用牌照稅

更新日期:113-0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駕駛人常問到:被吊扣汽車牌照,吊扣期間是否仍須課徵使用牌照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吊扣牌照後,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且在吊扣期間查無使用公共道路情形,可停止計徵使用牌照稅;如未將牌照繳回,或原來的牌照雖有繳回,但仍查獲以未懸掛或移用他車牌照的方式使用車輛,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車輛牌照經裁決吊扣,依規定即不得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否則一經查獲,除如上面所說的,須補徵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須特別留意。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