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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列管期間內因繼承而移轉,免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2-03-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其已申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時,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或改作其他用途者,除了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因繼承而移轉時,則可免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雖然免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變更房屋使用用途時,仍然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