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車輛長期借供朋友使用,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又行駛道路發生違章情事,將以何人為受處罰對象?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之違章原則上以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才會對使用人處罰。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時,不論是車主自己駕駛或由他人駕駛,因無車主不明之情形,自當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特別提醒車主,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之罰鍰不輕,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按期繳納每年之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