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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兩種性質之承攬契約應按較高稅率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3-05-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內容包含動產器具採購及安裝工程兩種性質的概括承攬合約,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1‰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若概括承攬合約只繳納12元印花稅,則應以該契約總金額1‰補繳印花稅,並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但如分別簽訂動產買賣契約及安裝工程承攬契約可節稅,就分別繳納12元印花稅及承攬契據金額1‰印花稅。

    如您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