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持有共有土地,於辦理共有物分割時,是否需申報土地增值稅?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分得的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持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可免申報移轉現值。至於1平方公尺單價的認定,以參與分割土地中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與陳君共有數筆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王君分得的土地總價值較原本持有的總價值少了3,600元,陳君則相對增加3,600元。如參與分割土地中,最低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元,由於雙方分割前後的價值差額3,600元已超過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即應依法申報土地增值稅。
至於誰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則要進一步看雙方對於共有物分割差額部分有沒有協議金錢補償。如果陳君對於王君少分得的3,600元有支付補償,屬於有償移轉,應由土地價值減少的王君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果雙方沒有任何補償,則屬無償移轉,由土地價值增加的陳君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時,應留意分割前後各共有人取得土地價值的差額,以及彼此間是否有價金補償,因不同情形將影響是否應申報土地增值稅及納稅義務人的認定,為確保雙方權益,可於辦理分割前先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洽詢。如對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轉2,或撥打竹北總局電話(03)5518141分機432~437、竹東分局電話(03)5969663分機311~313,將由專人提供協助與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