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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於查獲違規後才繳納,仍會受到裁罰!

更新日期:115-06-0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近期接獲民眾反映,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會收到違規裁處書?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每年使用牌照稅開徵後,若超過限繳日(一般為4月30日,遇假日順延)未繳納,且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即會遭罰。處罰關鍵在於「被查獲的當下」尚未完稅,並非只要有補繳稅款就不會受罰。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通常是因為完稅前車輛已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即「逾規定之繳納期限屆滿」後才繳納稅款。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繳稅車輛只要被查獲違規上路,除補稅外,依法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即使事後繳清稅款,仍會因「違規在先」而受罰。若收到違規裁處書,民眾需依限繳納罰鍰,避免進一步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稅局誠摯提醒,為保障自身權益,車主務必按期繳納稅款,若車輛有欠稅情形,請儘速補繳,以免行駛或停放於道路(含路邊停車格)被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