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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經送達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執行

更新日期:115-10-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應繳納的繳款書經依法送達取證,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該局會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將滯納稅款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強制執行,常有民眾在收到稅單時未注意依限期繳納,直至收到該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單時,才察覺自己尚有欠稅未繳,被移送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台中分署執行時,通常會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所以收到通知單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應於通知單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未繳,後續衍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並衍生額外的執行費用,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請如期繳稅,倘疏忽致欠繳稅捐被移送執行,請於收到台中分署摯發傳繳通知單時,依限繳納,以免逾期未繳納被強制執行,反而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