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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車位謹記2原則,房屋稅適用最低稅率

更新日期:114-05-2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集合式住宅、商業大樓或工廠的停車空間設置及使用型態多樣,各類型停車場的房屋稅課徵方式也不盡相同,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地上車位的使用情形,把握「未收費及未營業」2原則,將可適用最低的住家用(含自住及非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上停車空間供停放車輛使用,如供自用、未收取費用或供營業使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相反的,如有收取費用或與營業具不可分離之非自用停車,則課予非住家非營業用(即非住營用)稅率。

 

舉例說明,為了增進停車秩序設立之未收費立體停車場,按住家用稅率;集合式住宅法定或增設的地上停車空間供自住停車,亦隨同主建物的用途課徵住家用稅率;收費立體停車場、不論是否合法設立的收費停車場及其管理室與員工休息室、汽車旅館一樓專供旅客停車的車庫等,因與停車場管理作業、營利事業經營有不可分性,均課徵非住營用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地上停車位設置及使用均有其不同政策原因及目的,民眾應特別注意其使用情形,謹記是否「收費、營業」的課稅2原則,方能妥善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連絡人:吳國隆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