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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贈與或繼承,皆需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1-06-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民眾吳小姐來電詢問,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贈與給配偶,為何今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該筆土地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由贈與、繼承、買賣等方式取得,因移轉後課稅主體已變更,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如符合條件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限制。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1處為限。

        該局提醒,如符合上述條件,記得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111年為9月22日)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民眾對地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