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姐詢問,購買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分別登記於自己及先生名下,但僅於其中一處設立戶籍,是否可兩處房地同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相鄰之平房或樓房,如為同一人所有或夫妻分別持有,且已實際打通合併使用,可認定為同一處住宅。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且未出租或供營業用使用,並符合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規定者,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劉小姐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主動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審核通過後,即可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民眾可多加利用網路線上申辦(https://www.hltb.gov.tw)或透過電話申請,請多加利用。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洽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由專人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