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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兼具多種性質 分開訂約省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9-01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減輕印花稅負擔。

 該局說明,以常見的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為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總價500萬元的電梯採購及安裝契約,其中電梯設備400萬元、安裝費100萬元,若合併訂於同一契約,因同時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性質,應按承攬契據1‰計算,繳納5,000元印花稅;若將兩部分分開訂約,設備買賣契約每件繳納12元,安裝工程契約按100萬元的1‰計算為1,000元,合計僅需繳納1,012元,可節省3,988元。

該局提醒,契約應依實際交易內容及性質訂立,若不同性質的交易可以分別訂約,除可使契約內容更為明確,也能節省印花稅負擔。民眾如對印花稅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37、138、14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