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身心障礙者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因車籍移轉至其他縣市,仍應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如仍符合免稅規定,自車籍移轉日起接續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因車籍移轉至其他縣市,如仍符合免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准接續免稅,則免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舉例說明,A先生所有甲車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母親使用因而免徵使用牌照稅,該車於114年6月14日因車籍移轉至他縣市,經原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取消免稅,A先生於114年8月2日依規定向車籍移入地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免稅申請,經查明A先生與母親於114年6月14日至114年8月2日均設籍同址,則可追溯至114年6月14日起接續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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