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增值稅。另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若是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土地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建物則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可免申報繳納契稅。
舉例說明,小美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協議取得之不動產,在土地部分,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後,才能辦理移轉過戶登記;建物部分,則可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免報繳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移轉原因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配偶贈與」,在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規定上有所不同,兩種原因移轉土地,皆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且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建物部分,如移轉原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免申報契稅,如係因配偶贈與,則須報繳契稅,提醒民眾注意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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