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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的印花稅,如因土地或建物無法移轉仍不得請求退還

更新日期:111-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市訊)臺中地方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土地或建物移轉,尚未至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依規定經雙方檢具解除買賣協議書得申請退還;但已繳納的印花稅則不能請求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性質具有憑證稅及證明稅性質,該憑證之事實行為既經交付或使用,與所有權移轉與否之法律行為無關,已繳納印花稅款,並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所以不能請求退還。

    民眾如仍有其他印花稅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