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囤房稅2.0於113年7月1日上路後,本市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3.2%至4.8%,與自住住家用稅率1.2%(全國單一自住為1%)相差至少2倍以上!
該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個人所有房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須同時符合三條件: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符合要件者,請於當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提出申報,經核准後即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逾期申報者,自次年期起適用。
該局進一步提醒,已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的房屋,未來因故將戶籍遷出時,請務必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在原戶籍內,才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若因此形成空戶,地方稅捐機關將依規定改課並補稅,民眾辦理戶籍遷移時請一併考量相關稅負,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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