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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1人所有,地上房屋兄弟各持分12,為何無法全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11-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 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往生後,土地所有權登記兄持有全部,房屋則由兄弟各持有2分之1,確供兄弟2人自用住宅使用,且戶籍皆設於該址,為何他不能申請全部土地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之申請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係屬旁系親屬關係,弟所有房屋持分2分之1之部分,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規定,地方稅稽徵機關依法僅能就李先生所有房屋持分2分之1 個所占土地面積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法令,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