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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出售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12-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在內政部大力推動政策,以及鄰居實際經驗鼓勵下,名下現有一間閒置未用房屋的郭先生也興起進一步瞭解公益出租人的想法。近日致電高雄市稅捐處洽詢,表示有意在確認出售房地前,先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想了解未來出售時,公益出租人可否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及房屋稅條例,屋主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可享受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出售前1年內(一生一次)或前5年內(一生一屋),無出租之情形者,才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公益出租人儘管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該房地仍有出租情事,按上述規定,出售土地時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高市稅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