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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經營網路圑購,會不會增加房屋稅?

更新日期:113-0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從事圑購的圑購主,係以營利為目的,不論是否向國稅局辦竣營業稅籍登記,若以其自住房屋放置團購商品或是設置團購店面,供特定會員或不特定民眾購買取貨,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圑購主以其住家放置團購商品或是設置團購店面,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營業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舉例說明:假設圑購主住家用房屋面積為90平方公尺,其中有10平方公尺堆置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貨物被認定供營業使用,則該房屋面積有15平方公尺會被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最少須改課全部面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