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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所指的地價為土地公告現值,非實際出售價額。

更新日期:113-05-2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

何小姐去年以價額980萬元出售一戶自用住宅,又於近日花費1200萬元重新購買他戶供自住使用,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卻因新購土地地價未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遭稅務局否准。

當納稅人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相關規定,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納稅人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所指的地價係指「公告現值」,非指實際出售價額,這一點在納稅人計算退稅金額時需要特別注意。納稅人在申請退稅時,應向「出售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稅務局提醒您,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3、出售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限制。

  5、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行為。

  6、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