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對核定要繳納的稅款不服提起復查,為何名下的財產仍被禁止處分不能移轉?」一位民眾忿忿不平的對稅務局人員抱怨。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在繳納期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就會被移送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果對於核定的稅款不服且已依法提起復查,只能暫緩辦理移送執行,但因仍有欠稅,為保全國家的租稅債權,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係指納稅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而言。納稅人雖已對於核定稅款不服且提起復查的救濟手段,但只要逾期仍未繳納,就屬欠稅,稽徵機關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實施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提醒民眾,因欠稅而財產被禁止處分登記者,如有財產移轉或貸款需要時,應先行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再請稽徵機關函請相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5518141轉分機520至5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