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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價,以節省契稅

更新日期:111-05-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房屋,申報契稅時要用標購價格計算,還是用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該局說明: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應於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又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若標購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除納稅義務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契稅外,仍得選擇按較低之評定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