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如長期不使用車輛,應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以節省稅賦。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稅額,申報停駛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倘已繳納稅款者,稅捐機關會主動辦理退還溢繳稅款,如需將款項滙入車主帳戶,請於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時,提供車主本人之存摺帳號,以利所屬稅捐機關儘速辦理退稅滙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所以車輛一經報停後,勿再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含停車格)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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