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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市稅務局提醒 借名登記返還土地須繳增值稅、房屋免契稅

更新日期:114-10-02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在不動產市場常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借用他人名義,將土地或房屋登記於他人名下,形成「借名登記」關係。新竹市稅務局提醒,當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出名人有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的義務,且不論當初是以「買賣」或「贈與」等原因登記,於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均須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房屋部分則免申報契稅。

稅務局表示,「借名登記」也就是俗稱的「借人頭」,意指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而實際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當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出名人有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的義務,不論返還原因是透過判決移轉、調解移轉或和解移轉等,均屬另一次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至於建物部分,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借名登記返還建物所有權移轉,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契稅範圍,免申報契稅。

稅務局分享案例,黃醫師父親(借名人)於民國99年購買房地,借名登記在黃醫師(出名人)名下,至113年黃醫師的哥哥無意間得知此事,要求父親提起訴訟請求黃醫師返還該房地,此案經法院判決移轉確定。此時,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以民國99年取得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113年起訴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而返還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則免申報契稅。

稅務局提醒,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若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但若持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則須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務必注意,以免受罰。

稅務局秉持「專業、效率、同理心」的理念,主動守護民眾荷包,維護納稅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至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s://www.hcct.gov.tw/ch/propaganda.jsp)查詢,或撥電話03-5225161分機329-334、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或市民服務專線199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