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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簽章方式所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仍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4-02-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政府機關以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得標廠商係以電子方式簽訂採購契約,如收到稅務局印花稅檢查公文時,免再列印該合約書紙本,只需提供合約書電子檔案及已繳納印花稅證明供稅務局查核,以簡化流程及落實環境保育。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